原产地规则对比:RCEP与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
RCEP
可以出背对背原产地证明
背对背原产地证明指在一成员方中转或者复出口的原产货物,未做除物流操作、贴标以及为货物运输或保持货物良好状态的必要操作外的处理,该成员方的签证机构、经核准出口商可以依据初始原产地证明正本签发或者开具新的原产地证明。
▲ 在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项下,没有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的规定。
▲ RCEP首次提出了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的概念。在中间成员方经物流拆分分批出口的货物可以通过背对背证明来证明其原产资格,并在进口国享受协定税率,极大地提高企业在销售策略以及物流安排方面的灵活性。
举个例子:
新西兰出口一批小家电20000件,新西兰签证机构签发了RCEP原产地证书。该批货物在中国南沙综合保税区进行分拆,其中10000件发往越南,10000件发往泰国。中国签证机构可以依据新西兰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签发背对背原产地证书,分别显示分拆后的出口数量。越南和泰国的进口商则可凭借背对背原产地证书在本国申报进口享惠。
小提示:
企业可以关注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的出具要求,利用RCEP成员方作为物流中转、拆分、仓储的中间方,在降低物流运输、仓储成本的同时,使货物能够享受RCEP优惠关税。
RCEP
经核准出口商可以开具原产地证明
▲ RCEP项下,经海关核准的出口商可以依据海关总署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其出口或者生产的具备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资格的货物开具原产地声明,用于在成员方进口时申请享受优惠贸易协定项下优惠关税待遇。
▲ 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无经核准出口商制度。
小提示:
出口商应向海关提交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申请,通过认定后方可开具原产地证明。
RCEP
累积规则的适用范围更广
累积规则是指在确定货物的原产资格时,应当将生产中使用的RCEP其他成员方的原产产品或者材料视为原产于货物的最终生产国。累积规则实质上降低了产品获得原产资格的门槛。
尽管RCEP和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都有累积规则的规定,但RCEP成员数量比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成员数量更多,可以适用累积规则的原材料来源更广泛,企业选择符合规定的原材料的范围更大,对区域内的产业互补和贸易交流有极大帮助。
举个例子:
某中国企业生产的变压器,出口到新西兰。生产中使用了新西兰原产的漆包线、韩国原产的矽钢片、马来西亚原产的绝缘纸和日本原产的塑料芯框。
根据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累积规则,中国和新西兰属于成员方,但韩国、马来西亚、日本不属于成员方,只有新西兰的材料可以视为中国的原产材料,韩国、马来西亚、日本的材料不能视为中国的原产材料。
根据RCEP累积规则,日本、韩国和马来西亚都属于成员方,因此,日本、韩国和马来西亚的原产材料都可以视为中国的原产材料。
小提示:
企业可以充分利用RCEP累积规则,在RCEP成员方内拓展产品原料和零部件的采购渠道,优先选择进口成员方的原料和零部件,提升采购灵活性。
RCEP
直接运输途经时间无限制
直接运输规则是指原产货物直接从一出口成员方运输至一进口成员方,或者基于地理原因、转运贸易的需要,货物从出口方运往进口方途中运经第三方,在一定条件下,仍可视为直接运输。
▲ 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在直接运输规则中明确货物运输途中经过一个或多个非成员方境内,不论是否在这些非成员方转换运输工具或临时储存不超过6个月.
▲ RCEP则对直接运输规则途经时限无相关限制。
举个例子:
某中国企业生产的裤子,出口到新西兰,在澳大利亚临时储存8个月,该批裤子在澳大利亚境内未进入贸易或消费领域,且未经任何处理。
根据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规定,裤子因临时存储时间超过6个月,不符合直接运输规则。
根据RCEP规定,该批裤子符合直接运输规则。
小提示:
虽然RCEP对直接运输不限定时间,但是RCEP原产地证明有效期是自签发或者开具之日起1年内,企业还是要注意中途停留的时间,避免因原产地证明超期影响享惠。
(来源:广州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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